要狠抓失信惩戒 也要重视信用修复
发表时间:2022-06-21 来源: 分享至:

  6月14日是全国第15个“信用记录关爱日”,无锡举行了多项互动惠民活动,以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,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营造知信、用信、守信的良好氛围。

  诚信是社会基石,是每个人、每一个市场主体立身、立业之本。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,整个社会讲诚信、重诚信、守诚信的氛围日益浓厚,守信光荣、失信可耻正在成为社会价值坐标,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”不再是无关痛痒,而是看得见、摸得着的现实。

  个体失信,购房申请贷款、乘坐飞机高铁、高消费行为等都会受限制,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。市场主体失信,会影响金融授信、招投标、享受税收优惠等,将会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一系列影响。

  失信必须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,这是建立信用社会的首要前提,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。但也要看到,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,存在着重进难出的问题。失信主体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后,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,尤其是对一些失信不是很严重且并没有恶意失信的企业而言,一系列的信用惩戒会大幅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。因此,允许失信市场主体有条件地修复信用,有利于创造约束有度、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,也有利于创造更加便捷、高效的营商环境。

  实际上,对绝大多数失信主体来说,都不想走到失信这一步的,更不想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,所以,一旦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,受到一系列的信用惩戒,都非常期待改善自身形象、消除不良影响,盼望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,使生产经营回归正常轨道。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,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,不断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,使失信惩戒、信用修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。

  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,涉及许多具体而细致的问题,需要政府各部门联合推动,打造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体系,让失信主体不再“退出难”,让更多人认识到守信的意义,进一步凸显信用的价值,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。(孙维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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